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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关于印发2017年度人才购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5-13 02:06

[摘要] 各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建设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市直有关部门:

各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建设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2017年度人才购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组织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才申请人才购房奖励政策。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局 中共湖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 州 市 财 政 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 州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2017年5月7日

2017年度人才购房奖励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湖政办发〔2017〕15号)关于人才购房奖励政策,现制定2017年度人才购房奖励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标准

湖州中心城市(包含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下同)用人单位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中心城市购买家庭套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且未在湖州中心城市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具体标准为:

(一)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100万元。

(二)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以及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前两位完成人等重点人才:50万元。

(三)省“千人计划”专家、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省“15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省部级重点人才:30万元。

(四)“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人才、市“1112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和急需紧缺专业博士或具有正高职称(高级技师)人才:20万元。

(五)急需紧缺专业硕士或具有副高职称(技师)人才:6万元。

(六)211、985重点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4万元。

第1—5项仅限服务于企业或自主创业的人才,第6项不含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含留学归国人员和外籍专家),按照同等次人才享受补助标准,具体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认定。配偶双方均符合人才购房奖励规定的,按照其中一方层次人才标准适用,双方不分别、累计享受购房奖励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湖州中心城市人才购房奖励申报表》。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三)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专家资质文件等复印件。

(四)人才类别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及配偶在湖州中心城市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到用人单位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其中织里、埭溪、东林、妙西4个乡镇向吴兴区建设局房管科办理,南浔区的向南浔区建设局房管科办理,其余地区向市民服务中心房改审批窗口办理)。

(六)服务企业的申请人,提供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5年及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和个人社保参保证明(到湖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下载或到市社保局窗口办理);自主创业的申请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连续6个月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地税纳税证明可到市各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七)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提供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市民服务中心房改审批窗口申请办理人才购房奖励,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出具收据。

(二)每季度前两个月申请并资料齐全的,当季拨付人才购房奖励资金,第三个月提出申请并资料齐全的,下一季度拨付人才购房奖励资金。

(三)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最迟在2021年3月31日前办理人才购房申报奖励;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最迟在2018年3月31日前办理人才购房申报奖励。因申报人的原因,视作放弃不再受理。

(四)所购住房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起算点)。

四、相关窗口联系方式

1.市民服务中心房改审批窗口,联系电话:2368085。

2.吴兴区建设局房管科,联系电话:2595853。

3.南浔区建设局房管科,联系电话:2663323。

4.市社保局社保关系科,联系电话:2210561。

5.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窗口,联系电话:2127523。

6.市地税局吴兴税务分局窗口,联系电话:2127535。

7.市地税局南浔税务分局窗口,联系电话:3016017。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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