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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中心城市《2017年度人才购房奖励暂行办法》实施

湖州日报  2017-05-14 00:07

[摘要] 为贯彻落实“湖十条”人才购房奖励政策,我市专门出台了中心城市《2017年度人才购房奖励暂行办法》,目前已经开始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适用对象及标准、申报材料及要求、办理流程及时限等。记者了解到,符合条件的6类人才可拿到购房奖励,最高可获100万元奖励。

为贯彻落实“湖十条”人才购房奖励政策,我市专门出台了中心城市《2017年度人才购房奖励暂行办法》,目前已经开始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适用对象及标准、申报材料及要求、办理流程及时限等。记者了解到,符合条件的6类人才可拿到购房奖励,可获100万元奖励。

根据《办法》规定,其适用对象是指湖州中心城市(包含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用人单位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还应符合“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中心城市购买家庭套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且未在湖州中心城市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标准。

《办法》明确,人才购房奖励的标准分为6项,具体包括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类100万元;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以及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前两位完成人等重点人才类50万元;省“千人计划”专家,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省“15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省部级重点人才类30万元;“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人才、市“1112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和急需紧缺专业博士或具有正高职称(高级技师)人才类20万元;急需紧缺专业硕士或具有副高职称(技师)人才类6万元; 211、 985重点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类4万元。《办法》提出,人才购房奖励标准第1至5项,仅限服务于企业或自主创业的人才,第6项不含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含留学归国人员和外籍专家),按照同等次人才享受补助标准,具体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认定。配偶双方均符合人才购房奖励规定的,按照其中一方层次人才标准适用,双方不分别、累计享受购房奖励政策。

从《办法》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持相关材料到市民服务中心房改审批窗口申请办理人才购房奖励,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出具收据。每季度前两个月申请并资料齐全的,当季拨付人才购房奖励资金,第三个月提出申请并资料齐全的,下一季度拨付人才购房奖励资金。

《办法》还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最迟在2021年3月31日前办理人才购房申报奖励;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最迟在2018年3月31日前办理人才购房申报奖励。因申报人的原因,视作放弃不再受理。此外,所购住房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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