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价检[2011]17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企业的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
湖州市物价局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价检[2011]17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企业的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现对市级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明码标价要求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标价样式按照浙价检[2011]177号附件中规定样式进行填写,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守信经营,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杜绝价格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列举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
(二)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四)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
(六)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七)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八)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九)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明码标价或未“一套一标”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套5000元罚款;
(二)标识信息不全的,在标识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等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典型案例介绍
1.价格欺诈案。某售楼处现场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对已售房源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如:对已出售的*幢*单元*号,当天标示的销售价格为14295元/平方米,而该套商品房的实际成交价为13151.4元/平方米。某物价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不明码标价案。某售楼处现场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有几十套在售房源未标价,涉嫌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某物价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予以改正,对拒不整改的,我局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做出处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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